案例
年逾六旬的張先生夫婦訴稱,2016年初他們接到某投資公司來電,該公司宣稱可代理股票操作,并有保密的內部信息,穩賺保贏,股票有翻倍可能,可獲得超值收益。張先生夫婦信以為真,遂與該公司簽訂了協議書,由該公司在其股票賬戶進行具體操作。該協議約定:當賬戶內資金首次增值達到張先生夫婦預繳的管理費36萬元時,管理費將返還張先生夫婦;增值超過管理費的部分由雙方分成;如到期虧損,該公司會補足張先生夫婦185萬元,即包括股票賬戶資金149萬元及管理費36萬元在內的投資總額。
然而,在此后的委托炒股期間,張先生夫婦除獲得購買理財產品得到的1.4萬余元利息外,股票賬戶不斷貶損。為此,張先生夫婦經常向某投資公司詢問盈利分紅情況,但始終被以各種理由推脫。協議到期后,張先生夫婦的股票賬戶僅剩余121.3萬余元。協商賠償無果后,張先生夫婦將投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退還管理費36萬元,賠償包括理財產品利息在內的投資本金損失29萬余元,并支付以185萬元為基數的同期利息損失18.5萬元。
對此,投資公司辯稱,他們并沒有從事證券業務的資質,故雙方簽訂的協議因違反證券法相關規定而無效。僅同意根據其與張先生夫婦的過錯比例賠付除理財產品利息外的本金損失。
說法
法院審理認為,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屬于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營的證券業務,涉案的投資公司接受張先生夫婦的委托,已超出范圍經營,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因違反關于證券從業資格的強制性規定,故而無效。投資公司獲得的36萬元管理費應當予以返還。關于損失金額,法院認為,當以張先生夫婦投入賬戶的本金149萬元為準,其主張的29萬余元損失中包含理財產品利息1.4萬余元,不應計入。同時,對于張先生夫婦要求支付同期利息的主張,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判令投資公司向張先生夫婦返還管理費36萬元,并賠償張先生夫婦相關損失24萬余元。
徐偉倫 秦文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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