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江西網訊 在上課過程中,兩名幼兒嬉鬧導致另一同學受傷,盡管幼兒園方認為日常安全教育已做到位,但家長卻認為幼兒園的管理存在疏漏,應當對此予以賠償。雙方責任究竟如何劃分?對此,南昌師范學院法學教授肖良平進行了分析。
【案例】
兩名小朋友嬉鬧釀禍端
某日,一幼兒園的兩名老師一前一后組織小朋友去教室上課,其中兩名小朋友李某、孫某突然從隊伍中沖出,導致趙某意外摔倒,撞到旁邊的花盆致臉部受傷。對此,趙某的家人將幼兒園告上法庭,認為老師沒有盡到安全管理職責。園方辯稱,老師經常會向小朋友灌輸安全理念,但事發時老師無法對這一意外傷害進行控制,因此對趙某的受傷無任何過錯。
【說法】
設施擺放不到位存隱患
南昌師范學院的肖良平教授認為,這是一起因混合過錯而導致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首先,幼兒園應當對趙某的人身傷害事故承擔主要責任?!肚謾嘭熑畏ā返谌藯l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p>
結合本案案情來看,幼兒園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因為這次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是幼兒園園內設施擺放不當,存在安全隱患。幼兒園的小朋友,對自己的行為沒有清楚認知,因此幼兒園更應該注意其園內各種設施設備的安放,消除一切安全隱患。由于園方把花盆擺放在孩子們經常玩耍的過道上,導致趙某摔倒時撞到花盆上受傷。
另外,該班級的兩名教師在事故發生時未盡到管理教育職責。趙某、李某、孫某均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幼兒園老師應該隨時隨地關注孩子的動態。但是在事故發生時,兩名教師沒有及時注意到李某、孫某的行為,導致趙某意外摔倒受傷。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該幼兒園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是導致趙某受傷的直接原因,因此幼兒園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其次,李某、孫某的監護人應當對趙某的人身傷害事故承擔次要責任。雖然李某、孫某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同樣必須遵守幼兒園的紀律?!督魇W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生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一)違反法律法規、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規章制度和紀律,實施危害他人或者自身行為的……”《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彪m然李某、孫某也需要老師的照顧,但是他們必須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一定責任,因此李某、孫某的監護人應當對趙某的人身傷害事故承擔次要責任。
記者李書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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